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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2023年11月19日 18:24:2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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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1. 清算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其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2.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及时间;
3. 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分担;
4. 清算人确认的清算程序、步骤、结果、意见等;
5. 清算报告的确认日期;
6. 报送单位、清算组织确认单位、报送公安机关单位(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7. 本清算报告的确认机关;
8. 落款盖章及日期。
1. 清算人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清算或者受人民法院、债权人及合伙人委派人员委托进行清算;
2. 清算人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清算人进行清算;
3.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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