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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2 03:18:08 阅读量: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的,也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立案。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1. 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审理案件;
2. 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 决定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审理;
4. 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审理案件;
5. 决定是否需要先行处理案件;
6. 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 查阅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8. 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审查;
9.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不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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