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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7 17:14:58 阅读量: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此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在一是赔偿要求方大多为女性。,女性占绝大多数,而男性较少。主要是因为女性受体力限制,容易成为家暴对象;由于中国家庭普遍存在“强男弱女”的现象,男性的社交圈和生活圈明显大于女性。夫妻在文化水平、工作环境、生活价值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后,如婚姻关系缺乏管理和维护,男性出轨的概率增加;随着女性婚姻观的改变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多女性不再选择隐忍,而是敢于选择离婚,提出离婚补偿,以此来解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赔偿理由多非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因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与法定理由不符的,包括家庭暴力、婚外同居、婚外情、遗弃、非婚生子女等。因为《婚姻法》的规定不是GAI,《婚姻法》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所有行为,并且没有考虑婚外性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法院认定存在顾虑。
三是当事人诉请与法院判决相差较大。大多数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辅以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较大,几万甚至几十万;但法院实际判决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在名称上有损害赔偿或不确定损害赔偿,但在过错认定的基础上,财产分配是倾斜的。
针对以上特征,北京三中院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婚姻法规定的适用条件过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采用列举法,规定了四种具体的过错行为。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况难以覆盖,使得欺诈性抚养、配偶一方故意隐瞒自己是同性恋、长期吸毒等情况被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
在二是举证存在困难。,婚姻期间的损害往往是秘密的,很难获得和保留证据。特别是婚外情离婚造成的离婚损害赔偿,由于舆论或道德的限制,不容易被发现,也不容易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有效证据,其主张也难以得到支持。
三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规定不明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要尽量赔偿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0103010的有关规定。但这一解释仍然没有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标准,同时也没有明确物质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范围,只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只能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裁量。
因此,建议在立法上扩大“过错”的范围,将婚内事务、赌博、吸毒等包括在内;并增加总括条款,“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情形”,法官会根据案件情节和伤害后果做出具体裁量。因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证据是隐蔽的,所以举证责任可以适当放宽。同时确立了赔偿金额的判断标准,如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程度、错误一方行为的动机、手段的不良程度、婚姻的长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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