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律师 在线咨询 一对一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热点 合同范本
律师咨询 武汉律师咨询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癫痫 高血压 肝硬化 青光眼 尿毒症 腹泻 腰肌劳损 预防肝癌 牙龈肿痛 改善哮喘 痛经 前列腺炎 广告

西安公司法专业律师 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可以吗

2020-09-17 16:12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企业并购是非常多的,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的行为,而企业收购的方式是比较多的,企业并购要处理的问题包括债务、职工等,那么企业并购采取股

   企业并购是非常多的,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的行为,而企业收购的方式是比较多的,企业并购要处理的问题包括债务、职工等,那么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行不行?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专业律师平台为您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并购是可以采取股权收购方式的,进行股权收购时,收购方要办理股权过户的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四)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
 
  (五)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
 
  (六)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并购是可以采取股权收购方式的,进行股权收购时,收购方要办理股权过户的登记手续。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专业律师平台网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您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律师平台,也可点击西安公司法专业律师咨询为您解答。

版权及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123642023@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法律知识 律师咨询
大家关注
最新热点一周热点
健康导购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
;?>